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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与东盟“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之完善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海涛
机构
:
[1]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齐鲁学刊
|
2019年
/ 06期
关键词
:
中国;
东盟;
投资者—东道国;
仲裁机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创设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该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解决双方间的投资纠纷,促进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机制在其实施规范、实施机构、实施方式与程序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机制功能的发挥,亟需结合域外经验与自贸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策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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