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之义务——从比较法视角考察

被引:7
作者
范健
蒋大兴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英美法系; 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利益; 竞业禁止; 委任合同; 公司事务; 《民法典》; 民法通则; 注意程度; 法定代理人;
D O I
10.13519/b.cnki.nulr.1998.01.01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董事义务的产生根据、具体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认为,我国学者对董事义务产生根据的理论解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务之急是应完善有关委任制度之立法,为科学地解说董事之地位提供论据支持。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概括为具有显明区别的两类——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我国《公司法》仅对后者作了规定,这种单元结构的立法模式不能简单地归为立法疏漏所致,因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引用
收藏
页码:81 / 96
页数:16
相关论文
共 2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