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信用与评价 以公司债券发行限额的存废为例

被引:39
作者
洪艳蓉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信用; 发债限额; 资产信用观; 投资者保护; 市场化; 证券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公司债券发行限额,被用于遏制公司过度负债,调和股东有限责任与债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在业主论指导下物化公司人格的资本信用观,以发债之时的净资产衡量公司信用,不能揭示公司真实的信用状况,容易落空债券投资者保护并诱发道德风险。应在企业主体论指导下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树立以公司营业现金流为信用内涵的资产信用观,建立与公司持续经营状况一致的动态信用评价方法。《证券法》应废除由政府预判公司信用和兜底风险的发债限额规定,赋予公司自主发债权并落实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责任,建立市场主导、政府辅助的公司信用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公司债券的市场化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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