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路——对“监护人或家长同意”机制的反思

被引:30
作者
王苑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未成年人; 隐私控制理论; 监护人; 同意机制; 场景公正性;
D O I
10.15896/j.xjtuskxb.201906016
中图分类号
D922.183 [青少年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从监护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担责转型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监护人教育辅助。国际通行的"可验证的家长同意"机制从实践角度观察是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立在隐私控制理论基础上的同意机制本身的无效;以年龄划分为基准的监护人同意机制的不确定性以及监护人主观上的不确信;技术和成本上的难题。因此,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范式下,应当建立"在不同的场景下通过设计来保护隐私"的规则,并制定与该规则配套的整体机制,尤其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同时,监护人应当担负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多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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