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的继子孙责任——以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

被引:3
作者
俞江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关键词
宝坻县档; 继子孙; 丧葬; 祭祀; 赡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从宝坻县衙档案中的继书和案件看,清代继子孙对家庭的责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已故尊直系亲属的,一类是对在世家属的。前者包括主持已故亲属的丧葬和祭祀仪式,后者包括对尊亲属的赡养。通过个案分析发现,家业传承与"父债子还"是相联系的,承继是指整个家庭的所有内容向下辈移交;因此,继父母考察继子孙能否承继,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综合地考察继子孙的行为。只要继子孙有影响家业承继的不良行为,就可能导致废继,由此,我们认为,清代子孙的这些责任是综合的、整体的。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8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 [J].
俞江 .
政法论坛, 2006, (01) :32-60
[2]  
清代以来的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M]. 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 , 秦燕,胡红安著, 2004
[3]  
野叟曝言[M]. 中国戏剧出版社 , (清)夏敬渠著, 2000
[4]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安徽省博物馆编, 1988
[5]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孙永平等人和解魏文富一案呈请免究销案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