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来自罗马法又回到罗马法

被引:11
作者
张作华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人格; 反伦理; 泛伦理; 去伦理; 技术功能; 主体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4.1 [奴隶制国家的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人格与伦理的关系状态反映了法律对人的态度。人格属性历经古代罗马法、近代欧陆民法以及现代社会化民法的发展过程,分别表现为"反伦理化、泛伦理化、去伦理化"倾向。人格概念的伦理价值判断功能应该让位于它的法律技术功能。通过承继并改造罗马法人格制度建立现代民事主体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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