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24
作者
罗涛
机构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德国; 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 立法模式; 化石能源; 二氧化碳减排;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416.2 [能源工业、动力工业];
学科分类号
020205 ; 0202 ;
摘要
在欧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强力推动下,德国针对电力、交通和供热供冷等不同领域进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其中电力领域的立法进行得尤为深入;德国制定的2020年交通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为17%;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供热领域最终能源消费总额中的比例将达到14%。在出台各种法律的同时,德国还制定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规,典型例子是海上风电和生物质发电。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其中电力和燃气产业、节能和能效以及气候变化三大领域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作为一个对化石能源有着巨大需求的国家,德国的二氧化碳减排进行得卓有成效,2007年较之于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17.5%,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9%,一次能源供应和经济产出的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0.9%和37.2%。同时还带动了欧盟的二氧化碳减排。相比于德国,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存在明显缺陷,一是缺乏深度,二是缺乏定力,三是缺乏耐心。德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给予我国的启示是:能源立法应从小处做起,不应避重就轻,能源立法应一揽子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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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美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模式 [J].
罗涛 .
中外能源, 2009, 14 (0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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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乌茨·施利斯基(UtzSchliesky)著,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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