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被引:3
作者
刘保玉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关键词
优先权; 先取特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我国法律上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加以细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权法上采用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并列规定的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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