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以清官的司法为范围

被引:6
作者
徐忠明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政学院法律学系
关键词
杂剧创作; 小传统; 司法问题; 元代杂剧; 权豪; 古代文学作品; 古代政治; 鲁斋郎; 杂剧作品; 古代社会;
D O I
10.13519/b.cnki.nulr.1996.02.008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I207.3 [戏剧文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501 ;
摘要
本文以元代有关中国古代著名清官包公的杂剧为基本材料,以文史互补互释为主要方法,对清官司法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论文共分五个部分:一、引论,着重介绍了元代杂剧、清官杂剧和包公杂剧的基本情况。二、清官与古代政治,主要分析了清官产生的社会政治原因;并指出清官信仰的民间特征。三、清官执法与吏治,着重检讨了清官在摧折权豪势要和惩戒贪官污吏方面的基本功能。四、清官与威刑主义,揭示了学者对此问题的误解。五、余论,简单讨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研究法律文化小传统的价值;并指出利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的资料对于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小传统的价值和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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