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被引:4
作者
余跃进
机构
[1] 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人民政府; 市人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人大常委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立法权限;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工作; 地方法治; 人民意志; 立法项目; 立法活动;
D O I
10.13755/j.cnki.rdyj.2015.10.012
中图分类号
D6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设区的市在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之前,务必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立法程序、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工作制度。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近期以来,各省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
引用
收藏
页码:34 / 37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