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

被引:25
作者
税兵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目的论限缩; 成文法解释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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