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

被引:82
作者
房绍坤 [1 ,2 ]
曹相见 [3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3] 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利益; 社会属性; 隐私公开; 相对标准; 动态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独立权说和传统隐私权说以信息控制理论、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础,奉行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一般人格权说虽认识到信息社会下隐私共享不可避免,但无暇反思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在大数据时代,除表征功能外,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仍应归入隐私范畴,只是因其无法被控制、必须共享而具有社会属性。而隐私概念在其诞生之初,就存在家庭、朋友、同事等关系维度。隐私信息无法事先界定,只能进行动态判断,这为隐私信息商业利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并催生了基于场景理念的隐私判断模式。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是对隐私概念的误读,信息社会尤其呼唤以关系为视角的隐私公开的相对标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应顺应时势作出修改。
引用
收藏
页码:99 / 120
页数:22
相关论文
共 6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