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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
被引:82
作者:
房绍坤
[1
,2
]
曹相见
[3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3] 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利益;
社会属性;
隐私公开;
相对标准;
动态模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独立权说和传统隐私权说以信息控制理论、知情同意规则为基础,奉行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一般人格权说虽认识到信息社会下隐私共享不可避免,但无暇反思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在大数据时代,除表征功能外,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仍应归入隐私范畴,只是因其无法被控制、必须共享而具有社会属性。而隐私概念在其诞生之初,就存在家庭、朋友、同事等关系维度。隐私信息无法事先界定,只能进行动态判断,这为隐私信息商业利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并催生了基于场景理念的隐私判断模式。隐私公开的绝对标准是对隐私概念的误读,信息社会尤其呼唤以关系为视角的隐私公开的相对标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应顺应时势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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