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则变迁及深层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保护的双重视角

被引:16
作者
吴越
唐薇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环境责任; 限期达标; 区域限批; 地方政府问责制; 外部监督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和"引咎辞职"罚吸引公众眼球。然而,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尤其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依法问责机制缺失、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机制缺位,使得新法较之旧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责任,但其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基本法层面的深层法律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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