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思考

被引:3
作者
胡家强
马乾梁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承包经营权; 登记生效; 抵押; 补偿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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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济学原理.[M].周诚著;.商务印书馆.2003,
[2]  
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郭洁著;.法律出版社.2002,
[3]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王卫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  
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M].王家福;黄明川著;.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
[5]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 [J].
胡家强 ;
李敏 .
长白学刊, 2005, (06) :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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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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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1, (06) :7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