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基于刑法哲学的证立

被引:39
作者
江溯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人格; 行为; 决策能力; 刑罚目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应当认为具备足够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现代罪责理论由于逐渐开始排斥"自由意志"这样的形而上学概念,因而完全可以容纳人工智能的罪责。在人工智能主体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对其科处刑罚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符合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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