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和其他抗辩研究

被引:2
作者
冯建妹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免责条件; 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 加害人; 混合过错; 重大过失; 铁路法; 抗辩事由; 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D O I
10.13519/b.cnki.nulr.1997.01.02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达成共识,但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及其他抗辩尚有很大分歧。本文对受害者过失、不可抗力可否作为免责条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可否适用过失相抵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指出:为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顺应世界各国侵权法潮流,我国立法应将受害人过失和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但受害人过失可以作为减责抗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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