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被引:7
作者
蔡桂生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处分; 抢劫罪; 德国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被害人针对财产的交付或处分,并非敲诈勒索罪特有的外在特征。在持枪抢劫的场合,也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动作。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处分为必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需要的只是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采用这一认识,在"小抢劫"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就可以更为顺畅地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或者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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