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被引:10
作者
童伟华
李希慧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湖北武汉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社会危害性认识; 主观恶性; 犯罪成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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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责任论 [J].
陈兴良 .
政法论坛, 1999, (05) :54-63
[2]   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 [J].
贾宇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7, (03) :58-64
[3]  
新伦理学.[M].王海明著;.商务印书馆.2001,
[4]  
刑法总论.[M].(日)野村稔著;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
[5]  
英国刑法.[M].(英)J.C.史密斯;(英)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
[6]  
意大利刑法纲要.[M].陈忠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7]  
外国刑法纲要.[M].张明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8]  
犯罪通论.[M].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9]  
刑法原理入门.[M].李海东著;.法律出版社.1998,
[10]  
美国刑法.[M].储槐植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