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

被引:3
作者
赵哲 [1 ,2 ]
机构
[1] 山东警察学院图书馆
[2] 山东大学华夏文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网络侵权; 诉讼; 地域管辖; 连接点;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1.09.05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和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呈现出与传统案件的管辖不同的特点。但不管是传统诉讼还是网络诉讼,"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都是确定管辖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服务器不应成为确定管辖地的连接点,而原告住所地、网址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管辖所在地都有其合理性。但为了避免原告"挑选法院"情形的出现,可以借鉴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使网络侵权领域成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一个试验基地,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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