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家族的共同治理有效还是无效?——基于中国家族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被引:13
作者
贺小刚 [1 ,2 ]
李婧 [3 ]
张远飞 [4 ]
连燕玲 [5 ]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2]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3]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 不详
关键词
创业家族; 共同治理; 纯粹利他主义; 有限利他主义; 治理效率;
D O I
10.14120/j.cnki.cn11-5057/f.2016.06.015
中图分类号
F276.5 [私营企业];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针对那种假定家族成员都是纯粹的、目光短浅的利他主义者,提出了一个家族成员为有限利他主义者的假设。我们的主要观点是,创始人及其家族成员的共同治理是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家族成员是兼顾情感财富与物质财富的积累的有限利他主义者。本文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所进行的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创业家族企业大多采取家族共同治理的模式,而不是创业者独自控制股权和(或)管理权的模式;相对于创始人独自控制股权的治理模式,创业家族共同控制股权更为有效;相对于创始人独自控制股权和管理权的治理模式以及创始人控制股权而职业经理人控制管理权的治理模式,创业家族共同控制股权与管理权更为有效。本文的研究表明那些自我雇佣的家族成员并不会简单地采取纯粹利他主义行为,而是有限利他的相对理性行为。
引用
收藏
页码:150 / 161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3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