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抽象危险犯条款之批判

被引:11
作者
王社坤
胡玲玲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抽象危险犯; 生态法益; 批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解决了污染环境罪"入罪难"的问题,但《解释》通过扩张解释引入抽象危险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结果犯模式相抵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解释》生效以来近千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使得生态法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而对抽象危险犯条款的过度适用,也有悖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抽象危险犯应当与我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阶段、环境政策、刑事政策相协调,并对环境保护立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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