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

被引:86
作者
韩立达 [1 ]
王艳西 [1 ]
韩冬 [2 ]
机构
[1]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2] 不详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 “增量”权能; 集体所有权; 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D O I
10.13246/j.cnki.iae.20180809.001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从而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产权格局。本文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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