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的普遍性: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

被引:23
作者
李晓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关键词
法理; 普遍性; 一般法理学; 比较法哲学; 间性法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理。法理应具备跨文化适用性和普遍的解释力。基于法理普遍性范围和程度的不同,可将法理划分为普世性法理(法之"公理")、共同性法理(法之"通理")和差异性法理(法之"殊理")。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中,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各有其思想根源和实践发展。通过梳理普遍主义、普世主义、世界主义等观念谱系,瞻顾世界法、共同法等理论与实践,通过法理学与比较法的学术对话,能够认识上述三种不同层次法理的特质与关系。作为一种沟通交往程序与理念,"间性法理"不以统合差异为目标,在平等交流中寻求最大程度的法理共识。探索"间性法理"是法理学和比较法学共同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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