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评析

被引:2
作者
马方涵
机构
[1] 河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方面;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客观的超过要素;
D O I
10.19536/j.cnki.411439.2013.05.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观点。但过失说及双重罪过形式说均不能正确反映本罪修改的实质意义,不利于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利于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不足取。无论从文理的角度,还是从论理的角度,污染环境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将污染环境罪解释为故意犯罪,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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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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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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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999, (03) :24-3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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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马克昌主编,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