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油气管道法律政策与《能源宪章条约》的兼容性研究

被引:6
作者
王涛 [1 ]
胡德胜 [2 ]
姜勇 [3 ]
机构
[1]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2] 重庆大学法学院
[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
关键词
能源宪章条约; 油气管道政策法律; 过境自由; 非歧视; 兼容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E973 [油气管道]; D996 [国际经济法]; D922.67 [能源法];
学科分类号
080706 ; 082003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8 ;
摘要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思想、实现全球能源善治、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大领域。《能源宪章条约》是推动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国际法律工具之一。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与该条约之间是否兼容,是决定中国是否加入、能否与其缔约方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解读《能源宪章条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发现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将使与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能够构成《能源宪章条约》意义上的"邻国",并可能使中国面临着承担沉重的"过境输送"义务这一风险;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已有油气管道政策法律缺少过境输送规定,将会形成其他成员方与中国油气管网相连的法律障碍;海底油气管道立法严重滞后,缺乏过境输送和第三方接入的规定;可用于过境输送的管网分类及区别规定比较混乱,从而与《能源宪章条约》对油气管网的规定不兼容;政策及政策性规定占比过高,从而削弱了法治对油气管道的保障作用;无法确保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第三方市场主体无法获得公平的运输服务。中国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与《能源宪章条约》远不兼容,如果现在贸然加入《能源宪章条约》,中国将无法承担沉重的"过境输送"义务。中国需要在油气管道政策法律中增加过境输送规定,对海底油气管道进行立法,降低政策及政策性规定占比以强化法治,对可用于过境输送的管网进行协调分类,以及修改或明确有关规定,以确保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油气过境请求一视同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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