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与逻辑

被引:13
作者
张传新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律推理; 法律修辞; 法律逻辑;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2.03.014
中图分类号
D90-051 [法律逻辑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论者通常把修辞与逻辑对立起来,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法律的学科特点在于其推理前提的开放性和结论的封闭性,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通过修辞将开放的前提集合论证为可接受的封闭性前提集合,也需要通过逻辑根据封闭的前提得出必然的结论。文章通过对法律推理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了法律修辞与逻辑的统一性,即逻辑是修辞,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种修辞;修辞也是逻辑,是在无法直接进行演绎推理时所备选的逻辑。其目的都在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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