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要创制公共政策——法理视角的分析

被引:10
作者
张友连 [1 ,2 ]
机构
[1]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院; 公共政策; 创制; 法理分析;
D O I
10.16235/j.cnki.33-1005/c.2009.01.022
中图分类号
D91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严格意义上的绝对分权已经不复存在,客观上要求法院承担公共政策创制的功能。由于规则之治存在着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及滞后性等不足,如果完全否认了公共政策的创制功能,法院的其他功能也将无法实现。另外,从法院与立法、行政机关比较的外在角度看,通过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更容易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协调。上述三点结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必要且充分的理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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