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

被引:13
作者
樊崇义 [1 ]
李思远 [2 ,1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2]
关键词
客观性证据; 主观性证据; 新分类; 口供中心主义; 客观性证据为中心;
D O I
10.13967/j.cnki.nhxb.2016.0014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并没有关于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分类,但根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的不同对我国刑诉法中的8种证据进行划分,不仅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区分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能够指导办案机关扭转"口供中心主义"的做法,有利于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与纠正。在证据新分类的指引下,公安机关要转变口供至上的理念,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并重;检察机关要合理引导、深入挖掘,把紧客观性证据审查关口;审判机关要综合全案进行审查判断,发挥审判的终局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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