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被引:60
作者
郑毅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设区的市; 立法事项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冲突;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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