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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被引:60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郑毅
机构
: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16年
/ 01期
关键词
:
《立法法》修改;
设区的市;
立法事项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冲突;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1.006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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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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