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被引:45
作者
董淑芬 [1 ,2 ]
李志祥 [3 ]
机构
[1]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2] 江苏省扬子江创新型城市研究院
[3]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信息社会; 信息共享; 个人隐私;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21.05.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TP311.13 []; TP309 [安全保密];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1201 ; 081201 ; 0839 ; 1402 ;
摘要
大数据技术的内在本性是追逐数据,从一切事物中提取尽可能多的数据,特别是关于个人特殊信息的数据,这就使得隐私保护成为大数据时代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从内在根源上看,人的社会本性倾向于信息共享,个体本性倾向于隐私保护,社会本性与个体本性之间的依赖与冲突关系构成了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复杂关系的基础。隐私问题在前信息社会并不构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前现代社会没有形成普遍的隐私观念;现代社会形成了普遍的隐私观念,但威胁个人隐私的力量不够强大。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共享能力爆炸性增长,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的相对平衡被打破,普遍的隐私危机开始出现,这既会损害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还会危及主体的自由和个性。维护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需要三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一是个人作出合理的价值选择,二是社会制定合理的信息制度,三是科技提供合理的隐私设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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