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

被引:29
作者
卢海君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原创性; 二元结构;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9.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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