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下)

被引:1
作者
谢晖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关键词
法律诠释; 对话性诠释; 诠释的解构; 可接受的诠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9.1 [世界];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060207 ;
摘要
在西方 ,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诠释活动一样古老 ,尤其是近现代 ,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更是丰富多彩。……其中 ,哈贝马斯提出了对话性诠释理论 ,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大众对法律的阅读和理解 ;波斯纳则不但解构了法律诠释的客观性 ,而且站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解构了法律诠释本身 (的有用性 ) ;费希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分野 ,认为法律诠释的客观确定性在于“诠释共同体”成员们的公共制约和习惯 ;拉伦茨则提出了可接受的诠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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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
共 12 条
[11]  
法理学问题[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美]波斯纳(Richard A·Posner) 著, 1994
[12]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M]. 辽宁教育出版社 , 薛 华著,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