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重建的国家补偿

被引:8
作者
李晓蕙 [1 ]
滕有正 [2 ]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2] 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
草原生态保护; 建设; 国家补偿; 牧民;
D O I
10.13484/j.cnki.ndxbzsb.2010.02.004
中图分类号
S812 [草地学、草原学];
学科分类号
090503 ; 0909 ;
摘要
草地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城乡二元结构衍生的经济政策和处在草原生态损害严重的特殊时期,决定了我国草原生态重建亟待国家补偿。在包括历史沉积成本、环境基质额外成本和现代生态损害成本的总的草原生态建设成本的分担中,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国家补偿,而当代的草原生态损害者和建设受益者也应承担部分补偿责任。可以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草原系统状态作为草原生态补偿在一个较长时期应达到的目标,实行国家直接补偿与责任对应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般说来,草原生态重建国家补偿的技术经济措施可作以下的排序:基础设施建设、治沙和草地建设、棚圈建设、机械化、良种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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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草原荒漠化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J].
额尔敦扎布 .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05) :8-12
[2]  
古生态学原理.[M].[英]D·V·阿格尔 著;王仪诚 译.科学出版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