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研究——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被引:12
作者
金新强
卢瑾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大数据; 民法总则;
D O I
10.16395/j.cnki.61-1462/f.2017.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草案)》经表决通过,其中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予以明确的保护,这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意义重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于一般人格权而发展出来的权利,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所蕴含的财产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然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在具体条文之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并未有明确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的列举方式可能会使法律调整的范围僵化,更为重要的是法条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该条在司法实践层面效果尚待观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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