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干预?

被引:20
作者
应飞虎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
关键词
需要; 干预; 外部性; 功能衔接; 法经济学;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2.007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公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治病”之法 ,要求干预机构及经济法学者正视市场体制中的病 ,不同情形和不同阶段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病及不同程度的病情 ,这对治病对策的要求是不同的。这使经济法呈现出“变化性”的主要特征 ,这种变化不仅表现为具体制度的变化 ,还可能表现为深层的经济法理念的变化。经济法作为后起之法 ,与前法的衔接是其责任 ,而衔接区域并非固定 ,它的动态性导致公权干预范围、方式、程度的变迁。需要干预论中“需要”一词的采用既能因此基于“干预”一词而对经济法的范畴作出必要的修正 ,又能动态地使经济法回应经济和社会情势的变迁 ,还可凸显经济法创立和变迁时尤其需要的法经济学工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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