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上的市场优先原则:内涵与适用

被引:71
作者
刘大洪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市场优先原则; 市场基础原则; 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 市场先行原则;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7.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重塑的时代背景下,谦抑干预理念符合经济法理论新发展的趋势,而市场优先原则恰是谦抑干预理念在经济法基本原则领域的映射。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包含如下3个子原则:市场基础原则是指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干预应仅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当中;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要恪守谦抑,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市场先行原则是指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干预。通过消费者保护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网约车低于成本销售的违法性问题两大范例的分析,可以折射市场优先原则在具体经济法律规则上的指导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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