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研究一直倾向于在宪法文本乃至宪政精神下进行本体论的研究,但本体论研究无法改变目前宪法及部门法的条文规定,因而无法促进法律监督权的深化与拓展。法律监督权在政治生活中属于未完全定型的概念。在未完全定型的情形下,抛开分歧,更加注重权力行使过程、行使方式的研究更为重要。法律监督权之所以尚未定型及运行中之所以遇到很多难题,不同机关的绩效考核之间相互博弈、监督与被监督单位及个人之间的情面是尤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这些因素构成的复杂法治环境中,考虑到法律监督权在政治、法律中的未完全定型,提倡合作共赢、又不折损情面的协商式监督更能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