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

被引:106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外观主义; 公信原则; 强制执行; 表见代理; 越权行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外观主义所运用的领域有限,主要运用于交易行为的领域,且当事人的意思、权利等因素表里不一,两方当事人的意思、权利相冲突,不能两全,只得按照外观特别是对该外观有理由地产生信赖,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场合。它仅于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作为所有权绝对、实事求是、意思自治等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如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的规定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之间,不适用于占有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得主张。他们之间的关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强制执行对象的确定宜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得单纯地取决于公示这种外观。构成形成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外观,不得是相同当事人之间为首次交易采用的表征,必须是其于数次交易中采用的表征方可构成外观,认定交易相对人有理由地产生信赖才是符合理性的,进而按照外观所表征的意思表示赋予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所用印章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形成外观,是否使其有理由地产生信赖,取决于双方间系列交易中所用印章,而不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在与他人间形成他种法律关系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的印章。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无对外效力,乃审视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是否超越权限的外观之一,判断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有无重大过失的标准之一。进而在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时确定公司有无否认该越权行为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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