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被引:408
作者
丁勇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认缴制; 出资债权; 加速到期; 强制执行; 资本维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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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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