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盗窃罪的探讨

被引:6
作者
王鹏飞 [1 ]
刘泽宇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 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盗窃罪; 诈骗罪; 未经允许; 支付宝;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账户内资金转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仍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争议性问题,而争议的根源在于支付宝平台对资金的存储、转账、提现、支付等线上功能有其不同于传统情形中财物被储存、占有、处分或者转移的特征。以支付宝平台的运行特征为依据否定盗窃罪的成立值得商榷,以支付宝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实施转账行为为理由肯定构成诈骗罪亦缺乏合理性。从支付宝平台的特征出发,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账户内资金转出的行为应当认为盗窃罪。
引用
收藏
页码:80 / 81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J].
石坚强 ;
王彦波 .
人民司法(案例), 2016, (11)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