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73
作者
缪宇
机构
[1]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财产制; 日常家事代理权; 连带债务; 民间借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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