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的限制与补偿

被引:8
作者
王克稳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变更或者撤回; 财产补偿;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4.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当作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发生改变时,行政主体可以改变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主体变更或者撤回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实体上的,也包括程序上的,在行政主体实际作出变更或者撤回决定时,还应当对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财产补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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