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之间的空白与填补——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级干预体系的缺陷

被引:5
作者
何挺 [1 ,2 ]
李梦竹 [1 ]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
关键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分级干预; 不予刑事处罚行为; 收容教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7.6 [犯罪预防与治理]; D926.8 [劳动教养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方向是成为"准未成年人司法法",核心任务在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分级干预的体系化要求对适用对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并分类分级,构建性质不同、程度阶梯递进并能覆盖全部对象的措施体系以及在不同的干预措施之间形成一定的转化和互通途径。《修订草案》中缺乏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专门规定和缺乏收容性质的机构化处遇措施,属于分级干预体系的重大缺陷,需要通过对收容教养制度的细化、调整并纳入分级干预体系予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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