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被引:2
作者
张光宏
机构
[1]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抗诉; 审判权; 审查权; 民事诉讼法; 抗诉再审; 申请再审; 当事人诉权; 抗诉权; 再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 审查程序; 软件包; 民事抗诉制度; 法院; 司法机关; 启动权;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1.01.025
中图分类号
D925.182 [];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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