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机制转型与我国政府福利责任承诺变迁

被引:5
作者
袁同成 [1 ,2 ]
机构
[1]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2] 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合法性; 社会福利; 政府责任; 承诺; 转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通过对建国以来56项社会福利制度文本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由于不同时期执政合法性机制不同,政府的福利责任承诺也大相径庭。建国初期,依靠"意识形态+政绩"的合法性机制,政府承担着"广覆盖、低水平、有等差"的福利责任,以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1957-1977年,国家转以"意识形态+克里斯马"合法性机制为主,福利责任受到忽视;1978-1989年,合法性机制又自意识形态转向政绩,政府恢复福利责任以激励经济重建;1990-1999年则主要依赖政绩合法性机制,强调个人通过市场获得福利;2000年以来,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我国逐步确立了"民生为本"的合法性机制,政府责任趋强,福利模式亦从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福利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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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9 / 66+282 +282-283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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