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监督

被引:13
作者
鲍键
陈申骁
机构
[1]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检察监督; 刑事抗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在享受一审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制度红利后,又反悔而单纯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使得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不复存在,产生程序上的错误。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手段进行纠正,恢复程序正义,使被告人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实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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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律监督 [J].
胡铭 ;
张传玺 .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7 (02)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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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N]. 朱孝清. &nbsp检察日报. 2019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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