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现实考察与应然变革

被引:15
作者
高志宏
机构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司法保护; 原告资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公益诉讼主体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确定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应当考虑该主体代表的权威性、广泛性以及司法资源的高效性等因素。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企业都享有公益诉讼起诉权。但是,为了避免社会个体滥用公益诉讼诉权,应赋予检察机关主要的和第一顺位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组织第一顺位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个体次要的和第二顺位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通过法律修改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构建我国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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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3 / 80+159 +159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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