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

被引:14
作者
刁胜先 [1 ,2 ]
机构
[1] 重庆大学法学院
[2]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权益整体; 双重性质人格权; 框架性权利;
D O I
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11.05.02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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