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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财产抑或工具:人工智能法律属性比较分析
被引:7
作者:
张志坚
[1
,2
]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近人性;
法律属性;
理性能力;
自主性和交互性;
D O I:
10.14084/j.cnki.cn62-1185/c.2021.06.005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的根本特性是近人性,是一种由数据、软件和硬件组成的具有理性能力,能自主和交互完成人类指定任务的独立客观存在。人工智能具有理性能力是其近人性之根本,而自主性、交互性和唯一性是其近人性的外在表现。人工智能因其构成要件特殊而无法被纳入物的范畴,若仍视其为民法上的物,将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在与船舶、动物和冷冻胚胎进行比较后可知,在自然属性方面人工智能是比动物更"近人"的自然存在,在社会属性方面人工智能是不完全受控于人类的"近人"的社会存在,其法律属性是一种具有近人性的财产,而非完全受控于人类的工具,从而有可能成为法人型的"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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